《五原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根據有關規定,現對本暫行辦法進行解讀: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關鍵環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明確,要建立“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成果,為科學立法和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供支撐。
根據《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41號、財稅〔2019〕27號) 規定,結合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操作指南的通知》(內自然資字〔2023〕165號),要求制訂本暫行辦法。
二、制定意義
當前,我縣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政策是一片空白,《暫行辦法》的出臺,是我縣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抓好改革落實,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的重要舉措。《暫行辦法》為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據,推動城鄉統一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的形成,促進鄉村振興、城鄉融合發展,打造農村集體經濟強村,助力我縣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
四、工作目標
加快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土地交易市場,盤活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推動農村經濟發展,規范農村土地市場交易秩序,嚴格管理調節金收支,保障農民和集體的實際利益,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促進我縣鄉村振興發展。
五、主要任務
1.建立健全“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土地交易市場的制度和一套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
2.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土地交易市場應履行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義務,承擔相應的基礎設施建設等社會責任,按規定應繳納相關稅費,確保收益與責任對等、權利與義務統一。
3.規范我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交易秩序,保障調節金的征收和使用符合暫行辦法的規定。
六、創新舉措
《五原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為我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土地交易市場交易提供了科學的政策依據,有助于建立統一、規范的土地交易市場,為今后農村經濟發展起到了帶動作用,同時對其他尚未實施該政策的地方提供了參考和借鑒。
七、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保障。《暫行辦法》明確了征收責任主體為縣政府,征收實施主體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財政局。
2.提供業務保障。規定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的基數和比例;明確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各種入市方式和入市收入的界定;規定了調節金繳納時間、收繳方式和繳庫程序;明確了調節金縣鄉分成比例和使用范圍。
3.落實經費保障。《暫行辦法》明確了調節金征收工作相關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
八、關鍵詞詮釋
入市: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進入土地市場交易的行為。
調節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標,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及再轉讓環節,對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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