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原縣奧迪玩具文化大全店銷售經營許可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案
五市監隆三所處罰〔2026〕001號
當事人:五原縣奧迪玩具文化大全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50821MA0Q8RG506
住所:五原縣隆鎮一完小幼兒園樓底
經營者:胡二利
身份證號碼:152***********1215
聯系電話:130****9377
聯系地址:五原縣隆鎮一完小幼兒園樓底
2025年12月5日,我所收到舉報五原縣奧迪玩具文化大全店涉嫌經營許可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舉報信。同日,我所執法人員馬勇、楊春海對五原縣奧迪玩具文化大全店涉嫌經營許可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現場核查,五原縣奧迪玩具文化大全店經營者胡二利出具了食品經營許可證,其上無熟食類食品制作的許可項目,其行為涉嫌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場依法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我所執法人員馬勇、楊春海于2025年12月15日責令改正到期后再次檢查時,當事人一直未予以改正。于2025年12月16日對當事人銷售經營許可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行為依法立案調查,并調取了書面證據,制作了詢問筆錄。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調查查明,當事人是銷售食品的第一責任人,應在銷售食品時,應該按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者地址遷移,不在原許可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規定。將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實是當事人在經營中并未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有現場檢查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責令改正通知書》以及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證實。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情況。
2.現場檢查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經營許可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違法行為。
3.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當事人經營經營許可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違法行為。
4.《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經營許可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違法行為。
5.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合法經營。
6.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合法經營食品。
7.現場執法人員檢查照片,證明當事人當事人經營經營許可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違法行為存在。
上述證據系本所執法人員依法取得,證據真實合法,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具有關聯性,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本所予以采信。 2026年1月5日,本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五市監罰告(2026)00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通過對當事人上述的證據材料分析,可以認定當事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者地址遷移,不在原許可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規定。屬于經營許可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違法行為。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除許可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給予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調查到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三個月,鑒于當事人在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但未繼續實施違法行為,認定情節較輕,又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裁量的原則。”第十九條第一項“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一)當事人不具備不予行政處罰、減輕、從輕或者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原則上給予從輕行政處罰;”,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銷售經營許可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五十二條第四款,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本所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處罰:處罰款3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五原縣農商銀行(賬號:8800************1934)。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五原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五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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