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市監處罰〔2025〕95號
當事人:五原縣佳佳美綜合門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50821MACGAB4M3U
住所:五原縣套海鎮紅旗村二社004號
經營者:苗旺
身份證號碼:152***********2814
聯系方式:138****3822
2025年8月11日,本局依法對五原縣煙草專賣局移送的當事人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一案進行調查。期間,本局進行了詢問調查,調取了書證,制作了詢問筆錄。
現查明:2025年3月27日,五原縣煙草專賣局以當事人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卷煙經營卷煙為由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并先行登記保存涉案卷煙。2025年3月28日,五原縣煙草專賣局委托內蒙古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對當事人涉案卷煙進行檢驗。經檢驗,當事人上述卷煙為真品卷煙。2025年7月10日,內蒙古煙草質量監督監測站出具了鑒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為R-ZW2425070900615。2025年7月11日,五原縣煙草專賣局將當事人涉嫌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卷煙經營的卷煙案件移送本局。調查查明,當事人從事煙草制品經營,一直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其涉案卷煙于2025年3月27日上午9點多當事人苗旺從虹亞一期北門名叫天地紅的煙酒門市購進,共10個品種8.5條卷煙,其中紅塔山(軟經典)0.8條 、進價85元/條,長白山(迎春中支)0.9條、進價95元/條,真龍(凌云)1條、進價145元/條,長白山(藍尚)0.8條 、進價175元/條,云煙(紫)1條、進價125元/條,紅金龍(硬藍愛你)0.9條 、進價105元/條,黃山(新一品)1條、進價65元/條,南京(煊赫門)0.8條 、進價175元/條,蘭州(硬珍品)0.4條、進價175元/條,蘭州(硬精品)0.9條 、進價70元/條,煙草專賣局抽樣送檢10個品種每個品種一盒。當事人購進上述卷煙后擬以以下價格銷售,其中蘭州(硬精品)銷價75元/條,真龍(凌云)銷價150元/條,黃山(新一品)銷價70元/條,紅塔山(軟經典)銷價90元/條,長白山(迎春中支)銷價100元/條,云煙(紫)銷價130元/條,南京(煊赫門)銷價180元/條,紅金龍(硬藍愛你)銷價110元/條,長白山(藍尚)銷價180元/條,蘭州(硬珍品)銷價180元/條。但是當事人未進行銷售即被五原縣煙草專賣局查獲,違法經營額為1038.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相關證據證明:
證據一: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卷煙的來源、數量、價格,以及銷售情況等事實;
證據二:隨案移送的檢查(勘驗)筆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批準書、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及證據復制(提取)單等法律文件,用以證明五原縣煙草專賣局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提取了涉案證據并對涉案卷煙采取了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保全措施;
證據三:隨案移送的抽樣取證物品清單、鑒別檢驗委托書、鑒別檢驗報告等法律文件,用以證明五原縣煙草專賣局對當事人涉案煙草制品抽樣檢驗過程符合法定程序且當事人涉案卷煙為真品卷煙等事實;
證據四:隨案移送的涉案煙草專賣品核價表,用以證明當事人涉案卷煙銷售價格與五原縣煙草專賣局采集的同類卷煙市場銷售價格存在差異的事實;
證據五:隨案移送的立案報告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用以證明當事人無證經營卷煙零售業務,并建議移送本局處理等事實;
證據六:五煙移〔2025〕51號《案件移送函》,用以證明本局立案調查當事人無證經營卷煙零售業務案件的案件來源及依據等;
證據七:營業執照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具有承擔行政處罰違法責任的主體資格。
上述證據系本局依法取得,證據真實合法,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有關聯性,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8月11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五市監罰告〔2025〕9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六條“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第二款第(三)項“煙草專賣許可證分為:(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規定,屬于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違法行為。
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 20%以上 5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沒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屬于《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會危害后果輕微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規定的從輕處罰的情形,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一款“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第二款第(二)項“下列情形屬于從輕處罰:(二)法定罰款幅度規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當中選擇較低的30%部分(含30%)進行處罰;的從輕處罰的裁量原則,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的罰款幅度計算方式,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的罰款數額的裁量基準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區間內實施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決定處罰如下:
處違法經營額30%的罰款計311.6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交至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罰款代收機構(代收機構名稱:五原縣農商銀行隆興昌支行,賬號:880***************1934,地址:五原縣隆興昌鎮前進南路)。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五原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五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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