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五市監處罰〔 2025〕87號
當事人:內蒙古喜談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0821MA0QBRRD22
住所:五原縣小微企業創業園 法定代表人:趙帥
2025年7月12日和2025年7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對烏海新美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鄂爾多斯市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內蒙古喜談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7月1日和2025年6月5日生產的山核桃味瓜子進行了食品抽樣,同時委托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樣品進行了檢驗。2025年8月11日和2025年8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分別出具了《檢驗報告》(NO:2025SP10717)、《檢驗報告》(NO:2025SP11247),兩次檢驗結果都顯示:經抽樣檢驗,安賽蜜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5年8月12日和2025年8月14日,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分別將兩份《檢驗報告》直接送達內蒙古喜談食品有限公司,同時對其生產的山核桃味瓜子抽檢不合格問題進行了食品安全現場檢查,經檢查,該公司2025年6月5日和2025年7月1日生產的山核桃味葵花籽已全部售完,無庫存。執法人員作了現場筆錄,未對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在收到《檢驗報告》七個法定工作日內對該《檢驗報告》中的檢驗結果未提出任何異議和復檢申請要求。在報請局領導批準立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葵花籽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葵花籽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5年8月28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調查核實,內蒙古喜談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6月5日生產了原味葵花籽60箱,山核桃味葵花籽2箱,每箱30袋(500克/袋),2025年7月1日生產了原味葵花籽60箱,五香瓜子5箱,山核桃味葵花籽1箱,每箱30袋(500克/袋),已全部銷售完畢,其中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山核桃味葵花籽共計3箱,每箱30袋,每袋的銷售價格是8.7元,共獲非法銷售收入783元。在山核桃味葵花籽的生產過程中,內蒙古喜談食品有限公司由于員工疏忽,操作失誤,導致超限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劑安賽蜜,造成葵花籽中安賽蜜的含量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其違法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檢驗報告》(N0:2025SP11247和N0:2025SP10717)各1份,證明被抽檢的食品為不合格食品;
證據二:送達回證、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各2份,證明已向當事人送達該《檢驗報告》;
證據三:現場檢查筆錄2份,證明現場檢查的實際情況;
證據四:調查(詢問)筆錄1份 ,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葵花籽的違法事實;
證據五:法定代表人復印件1份、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各2份,證明當事人為具有承擔行政處罰違法責任能力人;
證據六:營業執照(副本)、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明細表復印件各1份 ,證明當事人具有經營主體資格。
證據七:生產記錄、產品入庫表、購銷合同各2份,證明當事人不合格食品生產銷售情況;
證據八:安賽蜜生產商營業執照(副本)、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明細表復印件各1份,證明生產商具有經營主體資格;
證據九:召回公告、委托賠償協議和張貼召回公告、委托賠償協議照片各2份,證明當事人積極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證據十:整改報告1份,證明內蒙古喜談食品有限公司積極落實了整改措施。
2025年9月17日,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五市監罰告[2025]87號)依法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事實、依據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要求。
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葵花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屬于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葵花籽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2、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案件調查取證階段,當事人能夠積極主動配合執法人員開展調查工作,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積極召回烏海新美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和鄂爾多斯市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不合格葵花籽,且積極消除危害后果,并制定賠償協議予以公告,積極落實了整改措施,以后在葵花籽的生產中,嚴格執行國家規定,按比例添加食品添加劑,避免類似現象再次發生。在不知情、員工疏忽的情況下超限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劑安賽蜜,并無主觀故意,且在這兩個批次葵花籽中,添加劑安賽蜜使用量較少,《檢驗報告》中超量值也較低,剩余的安賽蜜還有可用價值可以繼續嚴格按照規定添加使用,且當事人提供了生產商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決定不予沒收。符合《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會危害后果輕微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減輕處罰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相關規定,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葵花籽的違法行為,作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783元;
2、罰款2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交至指定的財政局非稅專戶(戶名:內蒙古五原農村商業銀行,賬號:880***************1934)。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五原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五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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