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內蒙古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我國首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從工資支付與清償、保障措施、監督執行等方面構建了系統化治理框架,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1《內蒙古自治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適用對象和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牧區居民;《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2農民工如何維護自身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
《條例》第八條規定,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3可以用貨幣以外的其他形式來支付農民工工資嗎?
不可以。《條例》第十條明確,“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這從根本上確保了農民工的勞動報酬落到實處。
4用人單位在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履行哪些法定義務?
《條例》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農民工勞動用工實行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通過書面合同、電子合同等方式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具體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的內容按時足額支付工資。這一規定能夠有效解決發生拖欠工資之后證據不足的問題。
5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因拖欠工資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示哪些憑證?
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清單、工資支付記錄等相關材料。《條例》第十一、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三年;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農民工有權向用人單位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
6當勞動關系依法解除或終止時,農民工如何依法確保足額獲得應得的工資?
《條例》第十三條明確,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一次性付清所欠付的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清償。
7工程建設領域如何通過法定資金保障機制確保農民工工資“有錢可發”?
《條例》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申請工程款時,應當單獨申請人工費用,并在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應當自項目開工之日起,按照人工費用所占工程款的比例及工程進度于每月初及時將人工費用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同時,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二十日內,在項目工程所在地依法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8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遭遇工資拖欠時,由誰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工資發放、工資清償等情況進行全程監督。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分包單位不清償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同時,建設單位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監督責任。
工程建設項目因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9用人單位無力支付欠薪或欠薪逃匿時,農民工如何依法維權?
《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用人單位一時難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及旗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并依法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追償。
10用人單位偽造或隱匿工資支付臺賬且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將面臨何種處罰?
《條例》第四十八條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偽造、編造、隱瞞、藏匿工資支付臺賬或者不依法提供相關工作臺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1萬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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