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審核工作流程
為進一步規范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程序,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內人社發(2020)58號)文件精神,結合五原縣實際,制定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審批,監督管理工作流程。
一、認定范圍和認定標準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城鎮常住人員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并進行失業登記的下列六類人員。
(一)大齡失業人員。指在常住地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一年以上的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及以上失業人員。
(二)殘疾人員。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三)零就業家庭成員。指同一家庭戶口內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員,并且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家庭成員均進行失業登記,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城鎮居民家庭人員。
(四)失地農牧民。指依法被旗縣級以上政府實施統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場,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及以上的農牧民。正在享受征地補償且月標準高于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人員不在此類人員范圍。
(五)長期失業人員。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連續失業登記一年以上女滿35周歲、男滿45周歲的失業人員。
(六)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指離校兩年及以上從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主要指從全日制高等院校畢業的學生)。
二、認定程序
(一)自愿申請
符合上述六類認定范圍和認定標準之一的人員,可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戶主頁及本人頁)原件及復印件、《就業創業證》、社保繳費完稅證明、2寸白底彩照,非本地戶籍人員還需提供自有房屋不動產登記證明(包括網簽合同)或租房合同,并按政策要求和業務辦理提供其它所需證明材料,向常住地社區提出申請,填寫《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審批表》。
除上述需要提供的資料外,不同類別人員還需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1.大齡失業人員提供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一年以上完稅證明;
2.殘疾人員提供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3.失地農牧民需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征用相關證明材料;
4.長期失業人員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
5.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等證明材料;
6.就業困難認定所需其它材料。
特別注意:農村戶籍人員申請辦理就業困難認定的,需先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勞動保障所進行勞動力轉移登記,(高校畢業生除外)。
(二)受理審核
社區受理后,要對《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審批表》填寫內容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予以查驗,由就業專職人員逐項進行核實。審核內容:①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②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并真實有效;③在內蒙古智慧就業服務云平臺系統進行核查是否存在正在享受公益性崗位、失業金、創業擔保貸款、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補貼的;歷史累計社保補貼已滿三年的;在人社部門有勞動備案的;在單位或企業繳納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申請人有存續的工商信息登記或在企業任職掛職等情況均不符合認定條件;不能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在《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審批表》上注明原因,并告知申請人。對初篩人員符合條件的,在“內蒙古智慧就業服務云平臺系統”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模塊中錄入相關情況,簽署意見加蓋印章,并上報鄉鎮勞動保障所進行審核公示。
(三)審核公示
鄉鎮勞動保障所經辦人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在轄區內公示3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人員,簽署初步認定意見加蓋印章后匯總上報五原縣就業服務中心,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在《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審批表》上注明原因并告知社區經辦人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四)審核確認
五原縣就業服務中心進一步在以下各系統逐人逐項核查申請人員身份情況:
1.內蒙古智慧就業服務云平臺系統:進行核查申請人是否正在享受就業部門就業援助政策的,如公益性崗位、失業金、創業擔保貸款、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補貼;申請人已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為其繳納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開始領取養老金的。
2.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人有工商登記信息且存續的,包括從事個體經營、創辦或參與創辦企業、合作社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比如申請人登記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股東(合伙人)、出資人、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理事、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行政、運營、人事、財務、銷售、信息、技術、質量、公關、聯絡員等職務,或參與經營管理、有入股分紅和工資等勞動報酬或營利性組織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
3.財政局核查:申請人為財政供養人員的,即由財政為其發放工資、補貼等各類待遇的;
4.民政局核查:申請人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通過上述途徑核實后,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內蒙古智慧就業服務云平臺系統”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審批”模塊中進行審核認定。在《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在《就業創業證》上注明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類型和批準時間。終審未通過的,在《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審批表》上注明原因,系統中退回,并由初審的社區工作人員及時告知申請人。
(五)退出機制
就業困難人員退出機制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經不定期核查和自治區及市級反饋疑點問題,對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核實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并在“內蒙古智慧就業服務云平臺系統”中記載相關情況,注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一)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死亡的;
(二)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三)申請退出援助或終止就業需求,或3次以上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享受就業援助政策期滿的;
(六)成為財政供養人員的;
(七)工商稅務登記存在任何信息的;
(八)與用人單位簽訂有效勞動合同,有用工備案信息的;
(九)不應當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其他情形。
三、審核職責
社區經辦人初審、鄉鎮經辦人復審、就業服務中心經辦人審批,每一級審核完成后進入內蒙古智慧就業服務云平臺系統進行業務辦理。每一級審核要求經辦人員、股室負責人、經辦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四、監督管理
相關部門在認定就業困難人員的過程中嚴格按規定程序和要求,認真做好就業困難人員的審核、認定工作,并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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